@哈布斯堡长脸:
随着《监狱来的妈妈》暂时撤档,与电影相关的刑事判例的争议并不能称得上已然平息。通过各个司法数据库的交叉比对,电影主演所涉及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赵晓红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的文本真实性已经得到验证。在通读文本和相关随案证据的基础之上,作为从业人员我想结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提出两点疑问。
一、案件发生前赵晓红是否与死者发生厮打?
对于案件发生的经过,赵晓红的供述为:“22时许,张勃说床没有支好,叫她下来重新支床,床支过后,她又躺下,张说床还没支好,让她从床上下来,她不下来,张就拉她,她还不下来,张就用拳头打她头,后两人就厮扯开了。张强行把她拉下床,用脚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当她跑到客厅的餐桌旁时,看见餐桌上放着平时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张勃,张向她扑,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张勃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张的胸部流血了,她就吓晕过去了。后同租一套房子的吕卫兵过来,她叫吕打“110”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吕说已打过了。”
从赵晓红的供述来看,案件发生前的事实与案件之间的衔接转化是非常流畅的,即双方于22时许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双方追出房间,丈夫被刺死。然而这与合租室友的证人吕卫兵证言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1.时间间隔的差异。根据证人吕卫兵的证言,22时许他听到张勃两口子吵架,就敲张勃家门,并喊张勃名字,后听见张勃夫妇吵声小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张勃喊他,他跑到大厅,见张勃身上有伤,赵晓红手里拿着水果刀。他扶张勃时,张已站不住了,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好多血,他赶紧拨打“110”、“120”报警,赵晓红亦叫他打电话报警。医生来检查后说,张勃已死亡。同时公安机关报警表及抓获经过证明,吕卫兵向“110”报警的时间为23时45分。由此可知,在证人吕卫兵证言记载的22时许发生争吵后,距离死者被捅刺至少有45分钟的时间,事态并非如赵晓红供述的一样在短时间内快速失控。
2.事件发展上的差异。既然证人吕卫兵可以在自己房间听到赵晓红与死者争吵,并前去敲门询问,足以房间隔音条件一般。那么赵晓红主张后续因为床没支好发生争吵和厮打,并且双方冲出房间,音量必然会高于第一次争吵,证人吕卫兵没理由听不到。但是证人吕卫兵在一个多小时内并没有听到后续冲突的声音,而是直接快进到死者被刺伤后呼救的时间点。因此证人吕卫兵证言和赵晓红的供述在争吵发生后是否存在厮打这一事实上存在重大出入。
同时赵晓红的供述里也未记载在争吵发生后,证人吕卫兵敲门询问的事实,双方表述存在第二个矛盾。而且如果赵晓红和死者真的发生后续厮打,合理的发展应该是在跑出房间后向曾缓解态势的证人吕卫兵呼救,或是在捅刺死者后喊叫求助,这些内容在证人吕卫兵证言中同样不存在。
3.印证证据上的差异。对于证人吕卫兵证言所表述的听到二人争吵,以及死者呼救,出门发现赵晓红持刀、死者被刺伤等事实,都可以得到赵晓红的供述、凶器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印证,叙述逻辑自然稳定,不存在矛盾冲突或合理怀疑之处。然而赵晓红所主张的被死者用拳打击头部、用脚踢后腰等事实,并没有法医验伤报告或是证人吕卫兵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完全是其单方面的主张。
二、杀人故意是否存在?
虽然法院并未采纳赵晓红防卫的上诉理由,但是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就表明法院并不认为赵晓红对于死亡结果存在故意。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这一事实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关键,需要结合事前预谋、事中侵害手段、以及行为人事后态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察,确定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存在杀人故意。在不能认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并过失导致死亡结果,就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法院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1.侵害手段。对于案发过程,赵晓红的主张是被死者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当她跑到客厅的餐桌旁时,看见餐桌上放着平时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死者,死者向她扑的时候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死者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死者的胸部流血。这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严重冲突。
尸检报告表明,死者张勃胸骨上平胸骨角见一斜行2.8×0.2cm刺切创,创角上钝下锐,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1.5×0.2cm裂口,主动脉根部可见一1.0×0.2cm裂口,心包腔积血100ml,右侧胸腔积血约100ml。结论为,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死亡。同时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赵晓红的指认笔录,凶器为一黑色塑料把的水果刀,全长19cm,刃长9.5cm。
上述证据表明,凶器的轨迹是从左上方刺入被害人胸口,向右下方向进入胸腔、刺中心脏。以赵晓红的身高,如果是以锤握法(刀刃在虎口之上)握持水果刀挥舞,只会造成水平方向的划伤或贯通伤,而且刀刃有很大概率被被害人的胸骨和肋骨挡住。能够造成这一伤痕的合理方式,只能是以冰锥式握法,即刀刃在小指之下,握持刀具进行捅刺,从胸骨和肋骨的缝隙中穿过,直达心脏。此外创口的创角上钝下锐,符合水果刀单面开刃、且刀尖角度大于60度的特征,这就要求握持者以非常大的力量进行捅刺。而且以水果刀的形状而言,如果深度刺入人体,在肌肉收缩和气压的作用下使无法轻易拔出的。结合尸检报告没有记录其他试探性伤痕,唯一一处刀伤创口规则狭小的特征,就足以说明赵晓红是非常精准地一刀刺中心脏,并毫不犹豫地用力快速拔出。不论是实施方式、打击部位还是凶器的类型,都足以说明赵晓红存在杀人故意。
2.事后表现。以尸检报告描述的情况而言,凶器刺穿心脏动脉并用力拔出,在心脏收缩和气压作用下血液会大量喷溅而出,这与勘验笔录所记载的面积达到2×1.5平米的血泊、鉴定报告中张晓红睡衣全身的血迹,以及尸检报告中死者胸腔大量积血形成相互印证。如果张晓红是过失刺中死者心脏,在惊慌之中别说是在劈头盖脸的血雨中保持镇定,一般人就是连水果刀都难以拔出。然而在证人吕卫兵证言中赵晓红既不主动拨打电话求助,也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只是拿着凶器看着证人吕卫兵搀扶死者,这与赵晓红供述看到死者胸部流血并吓晕过去的主张完全不符。而且在证人吕卫兵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的时候,证人吕卫兵证言与赵晓红的供述也存在差异。证人吕卫兵证言里赵晓红只是让证人吕卫兵报警,而赵晓红自己的供述里既让证人吕卫兵打110报警,也打120急救。如果仅仅是要求报警,就足以说明行为人在潜意识里已经默认没有救助希望了。证人吕卫兵对于赵晓红在犯罪现场的冷静表现,与证人王安安证言里警察到场后赵晓红抱着死者喊叫救助的表现,也形成了极为反常的对比。
综合以上两大疑问,陕西省高院裁定维持西安中院对于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认定,存在着事实和证据层面上的争议。不管是赵晓红通过媒体报道和电影所提出的自身行为构成被家暴虐待后防卫反击的主张,亦或是二审裁定所暴露出的涉案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争议,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已经出现明显错误征兆的情况下,根据《刑诉法》第254条之规定,陕西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赵晓红故意杀人案予以再审,从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社会的关切,以实现刑事司法的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