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5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三项重大制度完善:

一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以上三项制度在本批案例中均有体现。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例一: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资格,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松无子女,其配偶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黄某娟系黄某松侄女、黄某源之女。被申请人黄某桃、黄某源分别系黄某松的妹妹、弟弟,费某英、费某兰、李某民自称为黄某松养子女。2013年,黄某松与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松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黄某娟自愿负责照顾黄某松生活,并在黄某松死亡后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宜。后黄某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书写遗嘱,载明一切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以及“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黄某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2016年,黄某松所在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黄某松的监护人。2019年,黄某松去世,其丧葬事宜由黄某娟操办,黄某松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黄某松是孤寡老人,生活起居均由黄某娟照顾。现黄某娟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申请人黄某娟是被继承人黄某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也是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现黄某松已去世,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娟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为黄某松的妹妹黄某桃、弟弟黄某源,符合条件的受遗赠人为黄某娟,费某英、费某兰、李某民实际并非黄某松的养子女,无继承人资格。法院经全面审查黄某松生前真实意愿,结合基层组织意见,认为黄某娟已尽到扶养义务,其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被继承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当事人通过继承纠纷诉讼,依法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孤寡老人,虽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但因家庭内部矛盾等原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对遗产管理人人选达成一致,导致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根据被继承人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安排,明确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资格,并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在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认定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既推动遗产依法保管和高效处置,又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修复,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基本案情

葛甲成与黎某蘋系夫妻,葛乙成系葛甲成堂兄。葛乙成于2022年7月死亡,其遗产范围包括案涉房屋、银行存款、保险金等。葛乙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葛乙成从小患有癫痫,时常发作。葛乙成妻子死亡后,自2019年6月起,葛甲成、黎某蘋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死亡后,为其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葛甲成、黎某蘋以对葛乙成扶养较多为由,以葛乙成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葛乙成的全部遗产。某区民政局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并积极应诉。双方当事人对于由某区民政局担任葛乙成的遗产管理人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葛乙成生前未订立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双方当事人对于某区民政局依法担任葛乙成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某区民政局的诉讼主体适格,在此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故葛甲成、黎某蘋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过释明,在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一并列明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葛甲成、黎某蘋并非葛乙成的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在葛乙成生前扶养照顾较多,在其死后为其办理后事并进行祭奠,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葛甲成、黎某蘋对葛乙成的扶养时间为3年左右,以及扶养内容、扶养程度,结合葛乙成的遗产数额,认定葛甲成、黎某蘋尚不足以分得全部遗产,故判决葛甲成、黎某蘋分得葛乙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根据某区民政局申请,葛乙成的其余遗产依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依法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由某区民政局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兼顾公正与效率,明确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双方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无争议的,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一并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作出处理,不要求必须经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扶养时间、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认定分给与扶养行为相适应的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弘扬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下落不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可由遗产管理人以提存方式代管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经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经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提起本案诉讼称,因其长期照料许某芳的生活起居,许某芳生前曾经表示名下房屋在过世后归沈某红所有,故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徐某华辩称,许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华继承,并提交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徐某华代书、许某芳在落款处签字。法院查明,许某芳的继承人仅有一个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许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华照顾,其晚年治病就医、日常生活、养老送终亦由徐某华帮扶。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证实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故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许某芳的养老、就医、送终主要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典型意义

继承人下落不明,为避免遗产毁损、灭失风险,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但依法仍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在判决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增强了遗产处理的质效和公信力,在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独立于利害关系人,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依法履职,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廖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