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现在要求铁路让座,是不是以后也要求让房啊?》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首先,“未检票上车=放弃席位使用权”,这个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是“逾期办理”才触发,不是“未检票”本身就触发;二是“承运人可以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不是权利自动消灭的法定事由。
通报自己也承认开车后未检票还可免费改签当日24时前车次。如果席位使用权已经“放弃”了,改签的权利从何而来?改签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合同关系仍在存续。
其次,006号购票人本人。在购票人未主张权利、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运人单方面以“合同相对性”否定同行人的使用,这种逻辑上似乎是债务人拿合同相对性来对抗非合同方,这种逻辑要是推广下去,要乱。
第三,《民法典》第814条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注意,是出具客票合同就成立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付款出票后,旅客就已经取得了合同债权。
检票是什么?检票只是承运人验证身份的履约程序,它不应该是合同权利的生效要件。
最后,这位拿着“站票”的女士,和坐票一个价。如果成都铁路局说一方面说“未检票=放弃席位使用权”,潜台词是座位是宝贵资源,不能浪费,应该被重新利用、协调处置;那另一方面又坚持“无座票和有座票同价”,潜台词是座位只是运输服务的附赠便利,不是核心对价,所以值不了差价。
这就是一个自我矛盾的解释而已。要解决这个问题,按照长途汽车的惯例,不准超售,取消站票。
“未检票上车=放弃席位使用权”,这里不能混淆购买车次的座位使用权和“做为座位票的席位使用权。“
个人认为未检票上车等于放弃购买车次的座位使用权,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改签,如果去办理改签手续,则必被视为主动放弃。因为不主动放弃之前购买车次的座位,则没法改签。
第二种是像此次情况,即不乘坐但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人(火车与飞机不同,实名制每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这也被视为放弃席位使用权,与改签的区别仅仅是放弃后私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权。这种不通过铁路部门,私下转让席位使用权有比较大的问题,即违背了铁路实名制的原则,所以个人认为铁路部门有权视为放弃购买车次的席位使用权。
第三种比较特殊,既没有检票上车,也没有私下转让。这种情况,铁路部门可以根据公共资源再分配的原则,视为放弃席位使用权。
但注意的是,三种情况的放弃都是指放弃购买车次的座位使用权,而不是放弃未检票车票的合同。购买者可以通过改签或退票,修改或取消合同。但因为不同车次的座位使用情况,即使改签,铁路部门也无法保证希望改签车次的有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