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怎么看因为独生子女≠唯一继承人,闹出越来越多的遗产纠纷?》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们人类组成家庭主要是为了繁衍后代,赡养父母仅仅是家庭附带的功能。但是不知道为何,我们祖先(还有其他国家和民族),形成了赡养父母比繁育后代还要为大的习俗,甚至到了父母可以定子女生死的变态性的高度,这个习俗直到现代中国才被废止,而赡养父母这个习俗则一直维持到现在,比如继承相关的法律里把父母和妻儿并列为第一继承人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如今的社会家庭形态和过去是完全不同了,现在是核心家庭,子女成家就是新的家庭了,不再和父母是一个家庭,所以法律上应该严格分割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比如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已经被废除,但唯独在继承法里依然拒绝区分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
我个人认为,按照家庭成立的初衷,一个家庭的财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子女,比如一家人有夫妻和两个孩子。死者的财产分给两个子女,配偶则保留自己50%的家庭财产份额。如果没有子女,死者健在的父母才能分割死者的财产,比如配偶除了保存自己的50%的份额,另外分得25%,健在的父母分得25%,照顾到民俗。如果配偶之后没有生子,其死亡后则把自己的50%返回自己健在的父母,25%还给另一方健在的父母。
以上所说的仅指夫妻婚后财产,这里我也要老调重弹一下,因为子女成家就是新的家庭了,理论上男方家和女方家应该平等的出新家庭的安家费。但现实是很多女方家不仅一毛不拔,还倒过来薅男方家羊毛,这个恶俗应该立刻立法禁止。给付新家庭的安家费应该视作婚前财产,比如嫁妆就一直被视为妻子的私人财产,离婚可以带走,夫家出的彩礼也应该同样处理,离婚可以带走,只有婚后收入才平分。基于同样的原则,如果有子女,安家费则由子女继承,没有诞下子女,死者健在的父母有权收回安家费作为自己的赡养费。